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鉴湖支行与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张**、徐**、沈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绍越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裁定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52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2013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产(权证号:袍江18806、18807、18808、18809、18810、18811、18812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3第14899、14898、14897、14896、14895、14894、1489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地产[以绍**标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绍国标评报字(2013)第B1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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