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叶**、绍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为与被告叶**、绍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叶**签订《金穗贷记卡大额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2012年4月16日,被告叶**用申请的贷记卡透支50万元,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为贷记卡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截至起诉日,被告叶**已累计6个还款期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未尽到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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