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金庭支行与竺**、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金*支行与被执行人竺**、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金*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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