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三江支行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三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3430.2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所涉标的暂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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