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金*支行与被告竺**、竺培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嵊**金*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嵊**金庭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嵊**金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浙江**作银行金庭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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