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绍兴分行与郭*、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为申请人招**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郭*、赵**、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阮*已按协议支付首期执行款250000元。现本案申请标的502500元,已履行标的250000元,未履行标的252500元,申请人对前述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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