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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周**与周**、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与被告周**、周**、周**、叶*、陈**、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周**、周**、叶*、陈**、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嵊州**有限公司甘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2元,依法减半收取299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266元,由嵊州瑞**有限公司甘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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