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三江支行与嵊州市金大地服装厂、嵊州**领带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金大地服装厂、嵊州**领带厂、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三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进行布控,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嵊州**领带厂投资人周**于2015年6月10日被我院司法拘留,后因身体不适被提前释放;被执行人嵊州市金大地服装厂、嵊州**领带厂已歇业,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标的23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300000元,目前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在程序上应暂予以终结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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