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三界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沈**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
二、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A2QY39、浙D×××××、浙D×××××汽车三辆;
三、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
四、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
五、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
六、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