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兴越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位于柯桥区兰亭咸亨佳苑6幢503室及503顶室房产已被柯桥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并进行处置,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标的249634.98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49634.98元,目前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且对本院查明的前述案件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在程序上应暂予以终结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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