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姚*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城南兴越花园2幢404室、被执行人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139号407室和绍兴市越城区试弄1幢102室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措施。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城南兴越花园2幢404室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139号407室和绍兴市越城区试弄1幢102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