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嵊州市支行与嵊州**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宁波市鄞**有限公司、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绍*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嵊州市支行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已被它案查封,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嵊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经评估,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489991765元,其他财产的评估价值为15971685元,合计评估价为505963450元(司法处置价404770748元)。嵊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由本院(2014)绍*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在实施拍卖,目前正在做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城第五层房屋,因该房屋登记在台州市台**司嵊州分公司名下,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中止了对该房屋的执行,对此本院(2014)绍*执民字第97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份有限公司不服已提起异议之诉,该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尚在审理中。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杭州**民法院(2014)浙杭执民字第554号执行案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鲍*经查询无存款,其在三门县游海镇的房屋(已另行抵押)已由它案查封。本院还作出了(2014)绍*执民字第14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有限公司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杨村的房产(产权证为鄞房权证石字第××号、鄞房权证石字第××号)。另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存款909891.0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比较复杂,时间尚不能确定。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宜对本案先作程序终结处理,待财产处置后再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绍*执民字第1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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