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鹿山支行与袁**、裘力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与被告袁**、裘力阳、朱**、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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