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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嵊州市支行与姚**、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嵊州市支行与被告姚**、姜**、周**、魏**、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五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嵊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撤回对姚**、姜**、周**、魏**、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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