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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义乌分行与张**、义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有限公司、张**、浦**和织**、范**、卢**、义乌**有限公司、蒋**、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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