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有限公司、张**、浦**和织**、范**、卢**、义乌**有限公司、蒋**、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