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正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