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银**义乌支行与傅**、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吴**、陈**、丁**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原审被告杜**、陈**、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傅**、吴**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傅小钢、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