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张**、王**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被告张**、王**、沈**、裘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绍嵊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沈**名下的嵊州市江滨西路205号万家花苑3幢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嵊字第××号)及嵊州市阳光花苑5幢3单元201室(房产证号:嵊字第××号)予以查封。现该案审结后经执行,本案债务已经得到清偿,故前述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依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沈超国名下位于嵊州市江滨西路205号万家花苑3幢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嵊字第××号)及嵊州市阳光花苑5幢3单元201室(房产证号:嵊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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