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崇仁支行与嵊州**有限公司、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裘氏木业有限公司、马**、相国卫、张**、张**、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绍*崇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位于崇仁镇溪滩村的房产(因土地性质原因暂无法处置),并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15700元(扣除诉讼费2300元),此外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马**、相国卫、张**、张**提起布控。现本案申请标的220000元,已履行标的13400元,未履行标的2066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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