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州瑞**司崇仁支行与嵊州市**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市佰昊五金业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李*、白**、王**、郑**、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绍*崇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嵊州**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其破产案件我院已立案受理,并已扣划被执行人李*、白**银行存款4295元。被执行人王**、郑**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西后街223号三单元602室的房产已查封,并另行抵押。被执行人李*、白**、丁**、丁**现下落不明,我院已提起布控,此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为1010000元,已履行标的4295元,未履行标的1005705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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