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有限公司与浙江怡**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怡**限公司、张**、胡**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怡**限公司、张**、胡**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怡**限公司、张**、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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