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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与金华嘉**限公司、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华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原审被告翁超颖、浙江**限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华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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