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为被告金华**限公司、金华市**限公司、程**、郑**、程**、洪*、孟*、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被告孟*向本院提交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立案告知书》,被告程**涉嫌骗取贷款刑事犯罪,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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