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金华分行诉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楼**、楼**、卢*、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金华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69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杭州**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