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罗埠支行与被告洪**、盛**、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罗埠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洪**、盛**、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撤回对被告洪**、盛**、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