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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汤溪支行与范如大、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徐**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华**汤溪支行、一审被告范**、滕**、徐**、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范**、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范**、徐**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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