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杨**、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依法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金华分行与东阳**有限公司、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金华分行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新**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与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国光大**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与招商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