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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金华分行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金华分行诉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招商**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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