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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诉被告柯*钱、胡宝妹、胡**、申**、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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