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被告金延*、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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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俞*、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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