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被告姚*、张**、陈*、王**、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97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