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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作银行与刘**、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与被告刘**、宋**、吴**、刘*、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依法减半收取321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5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合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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