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支行与兰成茂、雷大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雷大妹、兰**、兰**、兰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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