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林**、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赵**、陈**、江**、福建省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字第4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2237.77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存在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字第48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