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林义锋、陈**、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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