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林诗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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