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福安支行与被告陈**、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为3550.5元,由原告中国**福安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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