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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福安支行与李**、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福安支行与被告李**、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情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67元,由原告中国**福安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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