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福安支行与被告彭**、雷坤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限公司、福安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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