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安支行与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453-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王**所有的闽J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闽AMYxx宝马牌小型汽车各一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所有的闽JL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闽AMYxx宝马牌小型汽车各一部。

本次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