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王**所有的闽J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闽AMYxx宝马牌小型汽车各一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所有的闽JL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闽AMYxx宝马牌小型汽车各一部。
本次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