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华康电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涉诉标的3515946.31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3515946.3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福安市**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15946.31元(建**支行,账号350016862070x)。
二、查封被告阮**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富阳路x号富**樟苑x幢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013x)及闽Jx奥迪小型汽车一部。
三、查封被告郭*、闫剡坐落于福安市**瑞景名仕城x幢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011x)。
四、查封被告林*成坐落于福安市阳**花园住宅x号楼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