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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缪**、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缪**、陈*、徐英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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