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缪**、陈*、徐英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池**、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福安市**有限公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雷移铃、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福安市**限公司、福安市**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安东凤支行与福建**限公司、林**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