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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刘**、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告刘**、陈**、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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