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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福安支行与被告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不足,造成无法送达,经多次告知仍未提供,且原告也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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