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福鼎支行与被告池长赞、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福鼎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1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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