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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陈**、孙**、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陈**、孙**、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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