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陈**、孙**、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