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尹**、蔡**、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尹**、蔡**、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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