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范*、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在庭审前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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