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范*、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范*、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在庭审前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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