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