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