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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